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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六城区不得低于1620元

房天下  2015-06-30 09:28

[摘要] 6月29日,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,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,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,低不得低于《山西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的3倍。

6月29日,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,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,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,低不得低于《山西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的3倍。

7月1日起,太原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开始调整。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。下限不得低于《山西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[2015]41号)中规定的低工资标准:迎泽区、尖草坪区、杏花岭区、万柏林区、晋源区、小店区、古交市为1620元;清徐县1520元;阳曲县1420元;娄烦县1320元。上限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,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,3倍为14220元。

据了解,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,职工月平均工资=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÷实际发放工资月数;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计算,由六个部分组成: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同时还包括按月、按季、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。太原市住房公积金 的工作人员称,本次调整后,缴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单位10%、个人6%,不得高于单位12%、个人12%,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;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%。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,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;缴存比例确定后,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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